七 戰前

第一卷

1 樹狀

我們沒有放棄追查,但遲遲沒有成果,依然對吉兼家一無所知;或者該說連調查的方法都找不到。唯一可能的方法就是詢問當地各家寺廟的檀家中有沒有吉兼家(不過對方很可能不告訴我們。)或是確認墓碑;同時也繼續尋找離開當地的人,以及住在工廠附近的人。

我們逐一嘗試各種尋覓到的人脈,不過這些人脈也將用盡。

「做到這種程度,居然什麼事情都沒發生。」

某天,久保小姐說著,然後嘆口氣。

我們在尋找存在過去的「什麼」,因此注意到的儘是家裡出狀況的居民;然而,大部分的人都感受不到任何怪異。四〇一號房的西條太太平安無事地生活,四〇三號房的邊見太太也是如此。公認房客都住不久的二〇三號房,也在二〇〇二年秋天住進新房客,現在也還居住在裡面。

新房客是和樂融融的四人家庭,包含一對年輕夫妻和兩個年紀尚小的孩子。太太也加入年輕媽媽的團體,和大家相處融洽。繼在久保小姐之後入住的房客,現在也還住在那間套房。

岡谷社區也是同樣狀況。

搬入黑石家的第八任房客快住到第四年了,也沒碰上異狀。我們也竭盡所能追查在公寓和社區興建前、住在當地的居民消息,不過沒任何一人在搬走後捲入任何意外或案件。

就算沾染上穢,也不一定會出事。久保小姐也過得很平安。

沒有可供追查的線索,我們也無事可做,而這種狀況持續一段時間後,我漸漸快淡忘這件事,直到平山先生在這年的十月底來了聯絡,我才想起來。

「那件事情後來怎麼樣了?」平山先生問我。

我告訴他,因為沒有任何新線索,所以束手無策。

他告訴我,他找到一張很令他在意的照片。

「你聽過私宅監置嗎?」

聽到出乎意料的名詞,我楞住了。

是將精神病患者關在家中的私宅監置嗎?——也就是所謂的「座敷牢」。

我知道從明治時期到終戰結束的期間曾經存在這種制度。獲得地方自治體許可的責任者,可以將精神病患者監禁在合乎規定的監置室(俗稱的座敷牢)。

小論什麼時代,社會上都存在精神障礙患者。

明治時期前,這樣的患者被稱為「癲狂」,如果對周圍造成威脅或障礙,便用監禁、拘禁的方式與社會隔離,並用民俗療法或祈禱加持來對應。

一九〇〇年,為了解決這個問題的法令終於出現。

這年成立的「精神病者監護法」明令患者是弱者,須加以保護。若要將患者監置在私宅或醫院,須附上醫師診斷證明,並經由警察署獲得地方長官的許可;如果沒有醫師的診斷與官方的認可,家族或社會不可擅自隔離患者。

然而,這條法律並不是設置在醫療的相關規定之中……(内容加载失败!)

【手機版頁面由於相容性問題暫不支持電腦端閱讀,請使用手機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