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則法

第一卷 上

第一條

・教導院是為了和平與發展,還有極東的非支配與保護而成立的組織。

持有著權力。

第四條

・教導院的代表,是以警備行為為主的「總長」與,政務行為為主的「學生會長」兩個職務,

在其之下設置了「總長聯合」與「學生會」。

第九條

・關於教導院內,以及教導院間的問題解決,與學生面對面的只能是學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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