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兄妹」(6/6)

造成我心理陰影的女生們今天也不時偷看我,只可惜為時已晚 5

女神律師喃喃自語,接著站起身,拿了一份資料回來。

「民事訴訟不是我的強項,不過現在這類問題正受到矚目。」

女神律師給我看的,是關於共同監護權的資料。

現在日本法律是單獨監護權,也就是父親或母親某一方擁有監護權。其實這個制度對母親過度有利,甚至到了連身為家庭主婦的妻子外遇離婚,小孩的監護權都會照樣交給母親。母親的權利,就是如此牢不可破。當然,只要小孩年過十五歲,就會以孩子的意見為優先考量。

換言之,即使大叔申請監護權轉移訴訟,我跟姊姊只要主張「我才不鳥這個大叔」,那他這麼做也是徒勞無功。

姑且不說這些。

現在正好提出了要從對母親有利的單獨監護權,改為共同監護權的法律修正案,而主要原因是因為目前制度會被拿來濫用。※根據女神律師的解釋。

就例如剛才女神律師嘀咕的誘拐親生兒女,擅自把人帶走,還有被用來捏造家暴要求賠償等失當行為。

聽說還有團體跟律師與家屬勾結,害得父親失去小孩,小孩被帶到外國後下落不明等被害狀況頻傳。

「就你的敘述來看,這狀況有點難處理……畢竟沒有證據也沒辦法對雙親提出告訴,更何況這不是身體虐待,而是精神方面的問題,假使真有證據,恐怕也──」

祇京還是個國中生。即使她因此受苦,要對母親提出訴訟還是有點不切實際,更何況她並不想這麼做。即使去找兒童相談所(註:日本基於「兒童福祉法」設立的組織,在防止兒童虐待上扮演著主要角色。),也難以被認定是虐待,只要沒有出現生命危險之類的迫切狀況,那該單位就只能諮詢,無法強行介入。

說到底的,要介入親屬間的問題本來就有難度。即使是親屬間發生竊盜之類的事件,但根據親屬竊盜案例來看,也是有不被問罪的案例,要法律介入,也是有它的極限。

「所以你就誘拐了妹妹?」

「討厭啦──別把話講得這麼難聽好不好。我只是幫助她離家出走而已。」

我立起左手拇指、食指跟中指。女神律師頓時愣住。

連我都沒想到這套法則會再次登場。

「這是九重雪兔的左手法則。拇指象徵誘拐,食指象徵威脅,中指象徵落跑──」

「結果還是誘拐嘛!」

女神律師發現這點便驚呼道。

「慢著。威脅?你沒有威脅吧?」

「妳在胡說什麼啊。妳剛才不是還喊著要去約會?」

我就來當一回卧底的害群之馬吧。儘管凍戀家絕對不願意接受,但是大叔使出強硬手段在先。我就讓他們見識一下什麼叫真正的強硬手段。

為什麼我沒想到這麼簡單的辦法啊!

而且,交換人質可說是外交的基本。要……(內容加載失敗!請重載或更換瀏覽器)

【手機版頁面由於相容性問題暫不支持電腦端閱讀,請使用手機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