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2/7)

尋狗事務所 1

根據一般的說法,濫妨指的是綁架,狼藉指的是搶奪人家的財產。相傳這道禁令是在天正十三年(公元一五八五年)由土守氏所頒布的。當時兩股敵對勢力的權力之爭也終於進入了最高潮,局勢明顯地傾向於對土守氏有利的局面。就連長久以來皆為五木氏領土的谷中,也在天正十四年變成土守氏的領土。

如果只是這樣的話,那麼這個公告的確可以這樣解讀——由於土守氏打敗了五木氏,將谷中納入其支配的領域內,正式宣布當地自即日起脫離戰爭的狀態,並致力於恢複當地的治安。

然而,剩下的古文書卻提出了另外一個解讀這份公告的角度。

古文書除了公告之外,還有一張借據。債務人是谷中村,債權人是六桑村。金額是三貫兩百文。這在當時是一筆非常龐大的數目。谷中人到底打算把這筆錢用在什麼地方呢?

借據最後有這麼一段文字——

右文所示的金子,是為了將來繳交判錢、筆功借用的。理當要在同年的十二月底之前還清。從此以後,六桑如果受到了攻擊,可以透過地下通道逃到谷中村方山。

由此可見,這筆錢是為了繳交「判錢」、「筆功(筆耕)」所借用的。必須在十二月底前還清。另外,今後六桑要是受到戰火的波及,大家可以逃到谷中的山上。

但問題是,這筆錢到底是要繳給誰的呢?

這個答案就藏在上述禁令的最後一句話里——「若有違反者,應儘速將其逮捕,並公諸於世。」也就是說,一旦發現有人做出搶奪、綁架、放火、採伐的行為,就要把他抓起來的意思。但是在亂世中,這些掠奪者通常都有自己的武力,那麼土守氏到底是叫誰把他們抓起來呢?

除了谷中的老百姓之外還有誰?

在中世,老百姓只能靠自己的力量,從已經化身為掠奪者的士兵手中,守住自己的生命財產與安全。為了要和這些武裝的掠奪者對抗,老百姓當然也有自己的武裝和組織(關於谷中年輕人在戰時的組織化,請參照在下所著的《村子的作法六桑·小伏·八保》第一三三頁)。

換句話說,這份公告絕不是什麼和平的宣言,而是一張戰鬥許可證,允許在其管轄範圍底下的村子,一旦發現軍隊突然變成掠奪者的時候,可以用武力來抵抗他們的掠奪(相信大家應該都知道,如果在沒有這種事先公告的情況下,擅自以武力跟諸侯的軍隊對抗的話,可是會被當成判亂罪抓起來的)。

只不過,當時是「自力救濟」的中世。這張許可證當然不可能從天上掉下來。因此谷中的居民只好去請求當時在情勢上佔了上風的土守氏頒布這個公告。當然土守氏也不會平白無故地發出這張公告,……(內容加載失敗!請重載或更換瀏覽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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