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圖書館有收集資料的自由(2/7)

第一卷 圖書館自由宣言

具體地說就是——審查販售處的貨物,強令發行處禁止發行,禁播或強行修正廣告。以及強令網路服務提供商刪除內容等各種各樣的取締行為。

由於電視台、出版社和銷售店等機構沒有對抗審查權,因此只能單方面的接受審查。

而在媒體良化法設立之前便持反對意見的新聞媒體則完全沒有吃透政府發表的內容便加以報道,沒能對媒體良化法進行準確的批判,只能以徒具形式卻無實效的結果而告終。

唯一進行了拚死抗爭的是被司法部門視為眼中釘的低俗周刊雜誌,但是在良化法面前,其出版發行也同樣受到審查並被取締。

不給予製作者處罰,不取締發行前的媒體,保護基本人權之一的自由和取得平衡——這種說明實現太過目光短淺,執行機構以等待不符合媒體良化法中公共秩序及優良習俗標準的媒體發行後再狩獵為樂才是實情。

購買發行中媒體的個人並不會被問罪,但是根據情況,出版社、代理商和一級販售店要共同承擔罪責及因受審查而產生的損失,發行方為了自保只能接受媒體良化法的規則。從結果而言,媒體最終失去了言論自由。

另一方面,唯一擁有根據法、能夠對抗媒體良化委員會的圖書館。在這三十年之中也發生了很大改變。

拒絕接受審查,自由地收集各種媒體作品,並擁有把這些作品自由提供給民眾之權的公共圖書館,可說是媒體良化委員唯一需要警戒的「敵人」。

良化特務機關進行審查的示威行動不斷受到阻止甚至被逼取消,相對地,對抗這些示威行動的圖書館開始重視自身的防衛力量,全國的主要圖書館裡設立了警備隊。

最終,良化特務機關和圖書館的鬥爭越演越烈,而鬥爭的歷史也就是這兩個組織武裝化的歷史,槍炮在很早的階段便登上了鬥爭舞台。只不過,圖書館一直都採取防守的姿態,而使戰爭激烈化的是良化委員會。

媒體良化委員會和圖書館都在擴大對自己根據法的解釋。現在兩組織之間的鬥爭性質已經超越了法規。但,只要爭鬥沒有侵害公共財物和個人生命及財產,司法部門也無法介入。

連在鬥爭中傷亡的良化隊員和圖書館員,都已經清楚地被解釋為超越法規了。

就以這樣的社會情勢為背景,最終圖書館在全國十個地區建立了作為圖書防衛員培訓根據地的圖書基地。

另外,地方自治體也將過去能夠自由行使的人事權移交給了聯合各單位地區成為廣域地方行政機關的圖書隊。而為了系統化管理收入和支出以節約運營預算,各圖書隊實現了一體化。

除國立國會圖書館以外。所有的圖書館都隸屬於地方自治體。根據戰後發表的……(內容加載失敗!請重載或更換瀏覽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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