舊鼠(19/19)
前巷說百物語 下卷
注36:神社中用來區划出神聖場所的注連繩上,每隔三、五、七捻即會綴以方形紙張,此即紙御幣。
注37:行燈即燈籠,照明燈籠的一種。固定室內照明用者為「置行燈」,垂掛天花板者為「吊行燈」,懸掛柱上或充當招牌用者則為「掛行燈」。
注38:懸於望樓,用於火災、洪災時敲鐘報信,警告百姓並召集消防團體的吊鐘。
注39:指前往伊勢神宮參拜的集體朝聖。往昔曾被日本人視為一生一度必行之事。
注40:將米飯佐以蔬菜、魚貝,以醬油或味噌調味的餐點。
注41:江戶第八代將軍德川吉宗所創的官職。職責為直接奉將軍命令,暗地裡執行諜報任務。
注42:存在於江戶至明治初期的刑場,位於今東京都荒川區南千住,與大和田刑場、鈴森刑場並稱三大刑場。
注43:指載有自古至今之來歷的文件,此處所指或類似家譜或血緣證明書。
注44:江戶時代公開行刑時,豎立街頭細數犯人罪狀的告示牌。通常從行刑日起會展示三十日。
注45:非人番為江戶職稱,負責維持農村治安、取締盜賊及野非人,以收受米或麥為俸祿。長吏番則查無此職,應指受彈左衛門等長吏頭管轄,負責取締、管理非人之長吏。江戶時代常命非人負責刑場雜務,於行刑時立於先頭,以加深百姓對其之歧視,確保階級秩序得以維持。
注46:江戶時代的兩種緝捕道具,突棒之前端為鐵制,呈T字形,上有成排鐵釘,前端下頭為十二至十三公尺的木柄。刺股又名指叉,鐵制前端呈U字形,下有二至三公尺之長柄,用來將對方咽喉、胳臂等強加固定於牆面或地面。福島闕所槍為刑場內兩支飾槍之俗稱,被視為不祥標記。
注47:將犯人肢體分裂肢解的酷刑。
注48:相當於今早上六點。
注49:原指犬貓等動物一胎生兩隻以上的習性,亦泛指孿生子。古時因一胎多生與獸類相似而被視為不佯,允其男女孿生者,常被視為前世殉情而死之男女轉世。
注50:古國名,位於今愛知縣西半部,亦稱尾州。
注51:於寺廟內負責雜務之男僕。
注52:亦作「鑄鐵屋」,為負責修補鍋子的工匠。
注53:即法號。日人有為死者取日本佛教式法號的習俗。
前巷說百物語 完